CFC介紹:
假設在台灣,甲個人與乙公司各持有境外A公司50%股權,A公司股東會決議分配當年度稅後盈餘2億元,此時甲乙各獲配1億元的股利收入,已規定該所得必須課稅。但甲乙為了租稅規劃,在租稅天堂設立一間受控外國企業(CFC),透過操控CFC的股利決策,將A公司的盈餘保留在CFC不分配,這樣一來甲乙就不用繳稅了。但2023年起CFC制度正式上路,不管CFC是否決議分配盈餘,甲個人都要計算CFC營利所得,計入個人基本稅額;乙公司都要認列CFC投資收益,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。
但並非所有CFC都適用,若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NT700萬元以下,即可豁免,排除適用。當然,為了避免重複課稅,之後CFC實際分配盈餘時,不會再計入股東所得額課稅,若在所得來源地已繳所得稅,可申請扣抵或退稅,交易或處分CFC股權時,可減除已認列的CFC所得餘額。
出處:中華民國財政部臉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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